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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通知

来源:赤峰鼎好会计培训学校 发布时间:2013/9/19 17:02:00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赤峰会计培训班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本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武警、军队系统除外)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具体负责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证书的颁发、信息变更、调转和吊销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在呼和浩特市的自治区级单位及中央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管理。

  在各盟市或旗县的自治区级单位及中央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由各盟市或旗县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委托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负责其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网上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上传的照片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在内蒙古会计网进行报名、交费、打印准考证、查询成绩。网上报考实行个人信息申报承诺制度,考生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一旦填报虚假信息,后果自负。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报考并通过。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公布考试结果。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证书原件及报考时上传的同版照片,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现场提交并打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逾期不领书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报考时上传的同版照片以及学历证书原件。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全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对各地上报的考点设置、考试设备以及人员配备进行核查和审批;

  (五)组织安排全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六)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自治区财政厅在内蒙古会计网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报名条件、考试科目和考试相关要求。

  盟市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工作:

  (一)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

  (二)申报并安排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和考场;

  (三)组织本地区考点考试工作人员的考前培训;

  (四)组织本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落实、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年度结束前20天内将本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总结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全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规定的样式负责统一印制。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该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编号规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行编号、颁发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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